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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维权法制建设五大进展
08-03-21 15:47:00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更加完善
   根据《证券法》第63条,虚假陈述指信息披露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制订了相当数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在《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虚假陈述方面的罪种,如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罪等,公安部也在证券犯罪追诉标准中作了规定。从深沪证券交易所设立至今,因虚假陈述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已达数百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已规定有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亦先后制定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三个司法解释,凡有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根据法院判决生效并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均可以因此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诉讼。截止2008年3月4日,尚在诉讼时效内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有45家。从2002年以来,各地的中级法院受理了涉及33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总标的约7—8亿元,涉及股民近1万人,目前,80%以上的案件都得到顺利解决。
  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制度亦在建设中
  根据《证券法》第73条,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已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监管机构制订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在《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公安部也在证券犯罪追诉标准中作了规定。从深沪证券交易所设立至今,因内幕交易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已有16件。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并明文开放了此类案件的受理。
  根据《证券法》第77条,操纵市场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监管机构制订了《操纵市场行为认定指引》。在《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操纵证券价格罪,公安部也在证券犯罪追诉标准中作了规定。从深沪证券交易所设立至今,因内幕交易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已有32件。同时,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并明文开放了此类案件的受理。
  根据《证券法》第47条,短线交易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六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如果这种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产生利益,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即公司享有归入权。短线交易实际上是内幕交易的一个变种。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归入权,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持有1%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短线交易行为人向公司退还非法收益,并追究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而在本次短线交易行为遭受侵权损害的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法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原始股投资者民事索赔可以依法进行
  原始股案件,又称一级半市场证券买卖案件,指以各种投资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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