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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荆州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08-05-03 09:24:00
5CY创业网 编者按: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区外客商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交税20万元以上及收购、租赁、技术参股我区企业达到上述额度的区外投资者。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外,区政府另给予下列奖励: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本地经济发展的外来投资企业,从建成年度起两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
      (二)对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城市建设维护税、地方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发展费、堤防维护费、房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等相关地方税费,按上缴额本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
      (三)对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
      (四)收购、租赁或各项参股投资我区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前蛄年税收平均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区外客商投资企业可向财税部门申请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下年度利润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六)新投资建设5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自投用之日起,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所得部分、出租门店应交纳的营业税、房产税等地方相关税费2年内按30-50%予以奖励。
      (七)新投资电力、水利、公路、桥梁和燃气等基础设施项目,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八)新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自投产之日起,农业特产税前3年按上缴额的50%奖励。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给予优惠:
      (一)投资以下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2、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
      3、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
      4、兼并我区工业企业的,5年内保留划拨用地方式;
      5、利用区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从用地合同规定之日起,免征5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出让金),免收期满后,每年每平方米按2元以下标准交纳。
      (二)凡以出让方式在我区征地办生产性企业,按以下方式予以优惠。
      1、城区每亩土地平均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其土地价格在评估价基础上优惠40-50%;城郊每亩土地平均投资额达6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其土地价格在评估价基础上优惠30-40%。
      2、外来投资企业兼并我区特困企业,并承担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的,在办理土地使用仅出让手续时,按评估地价的85%返还给外来投资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3、对在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内投资高新技术(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部门确认)和产品出口型生产的企业,土地可无偿使用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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